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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商新政及关税调整

发布时间2023-12-05人气:34

1. 跨境电商4项新国标发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公布《中小微企业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业务管理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服务质量评价》《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类产品信息多语种描述智能手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类产品多语种分类与命名陶瓷产品》4项跨境电子商务国家标准。

首先会面向不同的标准实施主体制定相关标准实施细则,与跨境电商综试区、跨境电商园区、跨境电商平台或跨境电商企业等合作开展标准的试点工作。

根据试点结果,不断完善和修改标准内容,进一步推广标准的应用实施。为跨境电商领域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提供更多标准化支持。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分6批设立132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覆盖30个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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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取消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草案删去了对外贸易法第九条关于“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的规定。

自此,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不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企业自动获取进出口权(仍需办理海关登记获取报关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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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月起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2023年将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

2023年1月1日起,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其中,对栗子、甘草及其制品、大型轮胎、甘蔗收获机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铝和铝合金出口关税

2023年7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62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八步降税。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将从7.4%降至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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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月起进口关税配额 全面实施联网核查无纸化通关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联合公告,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进口关税配额全面实施联网核查、无纸化通关。

联网核查全面实施后,发证部门将不再签发纸质配额证,全部改为电子配额证,海关在通关环节自动调用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报关单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实现配额证申领、发放、通关、核销全流程在线无纸化办理,将有效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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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各成员已就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2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达成一致。按照《办法》第三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予以公布,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附件1和附件3同时停止执行。

自2023年1月2日起,《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印度尼西亚,《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输印度尼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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